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0 條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其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內屆滿十二年,且依附表四計算之累計點數滿六十點者,經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該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之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條文
- 期間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