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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1 條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其雇主申請資格應符合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一項規定。
  2.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有第十九條之一者,被看護者得免經第十八條所第十八條構專業評估: 一、雇主現有聘僱外國人第四條第三款三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照顧同一被看護者。 二、被看護者曾受前款外國人照顧,且有第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三、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3. 雇主依第四十六條規定,於延長工期期間,有申請聘僱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外國人之需要者,延長聘僱許可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外國人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原工期加計延長工期,依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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