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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2 條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十三所定專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二、曾受聘僱從事前款所定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累計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三、曾受聘僱從事第一款所定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四、為畢業僑外生者。
  2. 畢業僑外生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應符合附表十三所定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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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7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一項:受聘8-10款者六年以上經歷或同一雇主累計六年 二項:受聘累計6年後出國再回國累計工作11年6個月 三項:受聘累計11年6個月 四項:我國學士以上之留學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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