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刪除)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6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一項:受聘8-10款者六年以上經歷或同一雇主累計六年
二項:受聘累計6年後出國再回國累計工作11年6個月
三項:受聘累計11年6個月
四項:我國學士以上之留學生等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