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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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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一項:受聘8-10款者六年以上經歷或同一雇主累計六年 二項:受聘累計6年後出國再回國累計工作11年6個月 三項:受聘累計11年6個月 四項:我國學士以上之留學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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