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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3 條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及畢僑外生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四款旅宿服務工作,其在我國薪資應符合附表十三之一所定之基本數額。
  2. 前項外國人及畢業僑外生薪資達附表十三之一所定之一定數額以上者,不受前條附表十三所定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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