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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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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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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
第八條
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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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海洋漁撈工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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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家庭幫傭工作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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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機構看護工作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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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家庭看護工作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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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製造工作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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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展製造工作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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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營造工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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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屠宰工作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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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外展農務工作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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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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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之一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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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雙語翻譯工作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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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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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章 中階技術工作及旅宿服務工作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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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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