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辦法申請登記及發給執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執照費: 一、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發給執照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執照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辦法申請登記及發給執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執照費: 一、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發給執照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執照每件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