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11條包含兩項規定,分別涉及許可證的變動通報和地址變動的程序。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0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需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變更事項,並重新申請許可證。此外,根據內政部相關函釋,對於許可證記載事項或地址變動,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通報並換發許可證。例如,如果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地址有變動,應按照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進行核定,再換發許可證。這些規定是基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訂立的,旨在確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的合法運作,並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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