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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 一、專業人員人事費。 二、行政費。 三、其他與就業服務有關之費用。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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