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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2. 前項第二款業務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3.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於補助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業務報告及年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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