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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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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業務計畫書或前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查屬實。
  2. 2.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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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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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17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