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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
  2.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下列專業人員: 一、就業服務員。 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3. 除前項第一款之人員應為專任外,主管人員、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得為兼任。
  4. 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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