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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下列服務事項: 一、求職、就業機會開發、就業諮詢、職涯輔導、工作分析、職業分析與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及專業化就業服務。 二、求才、僱用諮詢。
  2. 前項第一款專業化就業服務,包括依業務性質及個案就業需求,提供推介媒合、職場訓練與輔導、職務再設計諮詢、就業適應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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