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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力仲介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建立下列監督作業程序: 一、確認所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期間。 二、確認受託者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三、有複委託者,確認複委託之對象。 四、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或委託契約條時,要求受託者向委託人通知相關事項,及採行補救措施。 五、委託人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示之事項。 六、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要求受託者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及銷毀或刪除因委託事項儲存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七、確認受託者執行第一款至第六款要求事項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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