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力仲介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二、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所屬人員。
人力仲介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二、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