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力仲介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二、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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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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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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