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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依前條推動世代合作之方式如下: 一、人才培育型:由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教導跨世代員工,傳承知識、技術及實務經驗。 二、工作分享型:由不同世代共同合作,發展職務互補或時間分工,且雙方應有共同工作時段。 三、互為導師型:結合不同世代專長,雙方互為導師,共同提升營運效率。 四、能力互補型:依不同世代職務能力進行工作重組、工作規劃或績效調整。 五、其他世代合作之推動方式。
  2. 主管機關為促進雇主辦理世代合作,推動世代交流及經驗傳承,得聘請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視雇主需求提供諮詢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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