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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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振動管制之政策、法規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噪音、振動管制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惡臭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其他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振動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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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6條,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的職權包括以下事項: 1. 關於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振動管制政策、法規的研訂事項。 2. 關於噪音、振動管制的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3. 關於惡臭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治的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4. 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的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5. 關於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的輻射污染防治的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6. 其他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振動管制事項。 針對以上條文,環境部是負責制定和監督空氣品質保護以及噪音管制相關政策和法規的機構。舉例而言,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會策劃、指導及監督噪音管制政策的執行,並監督惡臭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治等事項。這些都是根據該法條所賦予的職權範疇來執行的。
立法沿革 1 版
(0760716 制定)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振動管制之政策、法規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噪音、振動管制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惡臭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其他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振動管制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定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之掌理事項。 二、依照原子能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游離輻射之危害由原子能委員會負責防護。至該法未規定之非游離輻射,例如微波、電視輻射等污染防治,爰於第五款明定由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負責。
- 非名詞
一、明定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之掌理事項。 二、依照原子能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游離輻射之危害由原子能委員會負責防護。至該法未規定之非游離輻射,例如微波、電視輻射等污染防治,爰於第五款明定由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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