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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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署長就本署熱諳法律之高級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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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律角度來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主要是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和成員職責。根據這條規定,該委員會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等人員,並明確了他們的職責和指定方式。具體運用了政府組織法規和內部人事分工的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環境保護署的相關公告,指定副署長兼任主任委員、署長指定高級人員兼任副主任委員等具體操作都是按照這條規定的要求進行的。 參考資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政府組織法規及內部人事分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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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