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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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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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規定,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這表示在召開委員會議時,應先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代理。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委員會議能夠順利召開並進行相應的工作。 舉例來說,若某委員會根據法規需要召開會議審議特定議題,則應首先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持會議。假如由於某種原因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應由副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指定的委員代理主持會議。這樣的安排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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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