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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小組委員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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