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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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小組委員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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