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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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兼任幕僚工作之署內人員,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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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兼任幕僚工作之署內人員,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對於本會委員的報酬與支給交通費有關之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有聘兼委員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規定支給交通費。這意味著本會委員並不會有固定的薪水或酬勞,但在需要時可以獲得支給交通費以補助其出席會議的費用。 範例:對於聘兼委員的支給交通費情形,可以舉例如下:當某一位委員因參與本會會議而需要從遠處前來時,可以根據規定獲得支給交通費,以補助其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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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