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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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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兼任幕僚工作之署內人員,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兼任幕僚工作之署內人員,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對於本會委員的報酬與支給交通費有關之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有聘兼委員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規定支給交通費。這意味著本會委員並不會有固定的薪水或酬勞,但在需要時可以獲得支給交通費以補助其出席會議的費用。 範例:對於聘兼委員的支給交通費情形,可以舉例如下:當某一位委員因參與本會會議而需要從遠處前來時,可以根據規定獲得支給交通費,以補助其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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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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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規定:「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兼任幕僚工作之署內人員,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