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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文收發、分辦及繕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本署公報之發行事項。 (四)關於檔案分類編目事項。 (五)關於檔案整理事項。 (六)關於檔案調閱、典藏事項。 (七)關於檔案資料登錄、統計事項。 (八)關於檔案清理事項。 (九)關於檔案業務之整體規劃事項。 (十)其他有關檔案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物品採購及領發事項。 (二)關於營繕工程事項。 (三)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衛生事項。 (六)關於勞工保險事項。 (七)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 (八)其他不屬各處、室及本室其他各科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有財產、物品之管理及發事項。 (二)關於各項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及報廢事項。 (三)關於辦公廳舍及公有財物安全之防護事項。 (四)關於財物之驗收、登記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六)關於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零用金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員工薪津及實物代金之發放事項。 (九)關於公庫與銀行往來帳戶之登記事項。 (十)關於規費之收繳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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