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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制考及糾紛處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執行全國性重要環境保護政策、方案、計畫、措施及法規之管制考核事項。 (二)關於環境保護事務管制考核制度、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上級機關列管案件之追蹤事項。 (四)關於其他列管案件之追蹤考核事項。 (五)關於環境保護管制考核工作之協調配合事項。 (六)關於環境保護事務管制考核人員協調連繫之規劃事項。 (七)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環境保護事務之調查、協調、分析、報告事項。 (二)關於環境保護案件重大陳情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環境工程技師簽證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之調查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環保標章技術、制度之規劃、研發、推動及追蹤考核事項。 (六)關於配合宣導、推廣環境管理系列標準之建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害糾紛事件鑑定與處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重大公害糾紛事件之協助鑑定、處理、追蹤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公害糾紛事件處理資料之蒐集、管理及研析事項。 (四)關於公害糾紛事件鑑定與處理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公害救濟制度之研究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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