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受聘僱之外國人取得聘僱許可函三日內,向該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依規定申請辦理停留或居留等手續。許可續聘展延時,亦同。
回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受聘僱之外國人取得聘僱許可函三日內,向該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依規定申請辦理停留或居留等手續。許可續聘展延時,亦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