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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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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受聘僱之外國人取得聘僱許可函三日內,向該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依規定申請辦理停留或居留等手續。許可續聘展延時,亦同。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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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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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環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