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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受聘僱之外國人取得聘僱許可函三日內,向該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依規定申請辦理停留或居留等手續。許可續聘展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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