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受聘僱之外國人取得聘僱許可函三日內,向該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依規定申請辦理停留或居留等手續。許可續聘展延時,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