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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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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2. 2.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
  3. 3.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行使職權不得違反強制接管處分及妨礙接管人職權之行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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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8 條規定:「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