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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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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接管人對受接管民間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辦機關准: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其他經主辦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2. 2.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支配管理。
  3. 3.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4. 4.營運收入有剩餘,於終止接管時應返還予民間機構。
  5. 5.前二項所稱之必要處置及返還,應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考量營運風險合理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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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9 條規定:「接管人對受接管民間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辦機關核准: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