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署應於稽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2.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3. 本署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