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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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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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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應於稽
核
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
第八條第二項
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署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
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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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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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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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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