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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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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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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稽
核
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
規定及本署指定之方式,向本署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署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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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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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1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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