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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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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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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本署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
非
公務機關,經本署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署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署指定之方式提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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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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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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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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