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4 條
- 1.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 2.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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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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