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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本署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2.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公務機關,經本署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署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署指定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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