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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署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並得擇定其他特定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2. 本署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3. 本署決定前項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4. 本署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本署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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