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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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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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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
核
,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署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
不可抗力
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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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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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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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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