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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2. 受稽核者因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3.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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