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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違規情節對學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
  2. 前項裁罰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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