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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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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2. 2.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3. 3.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4. 4.前三項追繳,由為裁處之各級主管機關行政處分為之;所稱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算及推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6 條規定,違法獲利者除罰鍰外,主管機關得追繳其積極利益與消極利益,追繳對象並擴及受益的第三人。

Q · 違法被罰了,省下的錢還要被追回去嗎?

要。罰鍰之外,違法省下或賺到的錢都可追繳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6 條,違反本法義務而獲利者,除依規定裁處罰鍰外,主管機關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另行追繳。所謂利益不只是「賺到的錢」(積極利益),還包括「本來該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的消極利益,例如該裝而沒裝防制設備省下的成本。追繳對象更擴及為他人利益實施行為的行為人,以及未違法但因該違法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的第三人。

白話解讀

假設一家工廠透過違反空污法每年省下兩千萬的防制設備費用,被抓到時被罰一百萬。表面上是「被罰了」,實際上他賺了一千九百萬。這條法律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而生的。它說:除了罰鍰之外,主管機關可以把你「因為違法省下來或賺到的錢」全部追回去。重點來了,這條把追繳對象擴張到三種人:違法本人、為他人利益而違法導致他人應受罰的「實際行為人」、以及「自己沒違法但因別人的違法行為受益」的第三人。也就是說,你不能用「我只是員工,違法是公司的事」或「違法的是子公司,我母公司是清白的」這種說法躲掉。最關鍵的是末尾那句「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意思是「你本來該花的錢但因為違法沒花的部分」也算利益。這把鎖鎖得非常死。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6 條為違法所得利益追繳制度,規定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而獲利者,主管機關除裁處罰鍰外,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追繳;追繳對象包括違法本人、為他人利益實施行為之行為人,以及未違法但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之第三人,利益涵蓋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之消極利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工廠員工,違法的是老闆,我會被追繳嗎?

看你的角色。若只是領薪水的執行人員、沒有從違法行為額外獲利,原則上不會被追繳。但若你是中高階主管,因違法行為拿到績效獎金、分紅或加薪,這些「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的部分,可能被認定為第二項或第三項的追繳對象。重點不在職稱,在於個人荷包有沒有受益。

Q2公司被追繳後再經營不下去倒了,主管機關還能追到誰?

原則上公司是獨立法人,公司倒了債務就到此為止。但若有證據顯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已透過違法行為把利益分配走(例如盈餘分配、不當報酬),第三項仍可能以「受領利益的第三人」身分追繳。實務上證明此連結不容易,但在環保案件中主管機關越來越會追查實際受益人,純法人格抗辯越來越難。

Q3空污法 86 條是什麼?

違法所得利益追繳制度,違反空污法獲利者除罰鍰外還要被追繳,核心理念是讓違法不能獲利。

Q4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差在哪?

積極利益是違法實際賺到的錢;消極利益是應支出而未支出、省下來的成本,兩者都在追繳範圍內。

Q5什麼叫受益第三人追繳?

自己沒違法、但因他人的違法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的人,主管機關得於受益範圍內追繳。

Q6追繳和罰鍰差在哪?

罰鍰是處罰、追繳是剝奪不法利益,兩者併行,總額可能遠超原本罰鍰。

Q7空污法 86 條怎麼因應追繳處分?

先確認自己屬哪一項追繳對象 → 拆解積極/消極利益計算 → 備妥成本反駁資料 → 30 日內提訴願。

Q8追繳金額怎麼算?

由主管機關依中央訂定的核算及推估辦法,計算積極利益加消極利益,可提實際成本資料反駁推估。

Q9不服追繳處分要付救濟費用嗎?

提訴願不收裁判費;後續若進行政訴訟才有裁判費,金額依請求標的計算。

Q10怎麼證明主管機關推估的利益不準?

提出實際成本結構、合法營運對照組成本、營運與財務紀錄,攻擊推估方法與計算基礎。

Q11空污法 86 條 vs 水污法 66-2 差在哪?

兩者同屬不法利得追繳的姊妹條款,水污法 66-2 是本條立法範本,差別在污染標的(水體 vs 空氣)與主管權限。

Q12追繳 vs 沒收違法所得差在哪?

追繳是行政處分剝奪利益、含消極利益;刑事沒收屬刑罰範疇,要件與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對象法律依據構成要件防禦重點
違法本人(第 1 項)第 86 條第 1 項違反本法義務且有所得利益爭執利益範圍與推估方法
實際行為人(第 2 項)第 86 條第 2 項為他人利益實施行為致他人違規、自己受財產利益而未受處罰主張未受有財產利益或屬正常對價
受益第三人(第 3 項)第 86 條第 3 項他人違規、自己未受罰但受有財產利益主張利益與違法行為無因果關係或已對價支付

法律依據

違法本人(第 1 項)
第 86 條第 1 項
實際行為人(第 2 項)
第 86 條第 2 項
受益第三人(第 3 項)
第 86 條第 3 項

構成要件

違法本人(第 1 項)
違反本法義務且有所得利益
實際行為人(第 2 項)
為他人利益實施行為致他人違規、自己受財產利益而未受處罰
受益第三人(第 3 項)
他人違規、自己未受罰但受有財產利益

防禦重點

違法本人(第 1 項)
爭執利益範圍與推估方法
實際行為人(第 2 項)
主張未受有財產利益或屬正常對價
受益第三人(第 3 項)
主張利益與違法行為無因果關係或已對價支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 9 條(沒收違法所得)
德國OWiG § 17 Abs. 4(Abschöpfung des wirtschaftlichen Vorteils)
美國Clean Air Act § 113 / 42 U.S.C. § 7413(economic benefit component of civil penal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910521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50505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070625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前三項追繳,由為裁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所稱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核算及推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二訂定。   三、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利益者,其罰鍰額度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主管機關為剝奪不應得之利益,反而造成減輕或免除其所應受制裁,顯有失公平,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一項規定。   四、任何人皆不應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受有財產上利益,依其類型包括:(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二)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上義務而有所得利益者;(三)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者等三類,如未剝奪其所得利益,顯有形成制裁漏洞之虞,為避免其違法取得不當利益,俾求得公平正義,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五、本條所定不當利益之追繳,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依個案情形裁處之,其係基於實現公平正義等理念而設,性質上並非制裁,故與責任能力、責任條件等無關,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於第四項增訂本條所定追繳,行政機關應以行政處分為之,以資明確,並杜爭議。且考量利益之核算及推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由本法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之。   六、考量違反本法之情節及處罰差距極大,違規情節輕微者不宜追繳所得利益。輕微案件之範圍,將於相關辦法規範。

  • 罰鍰名詞
  • 追繳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名詞
(09105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50505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二訂定。   三、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利益者,其罰鍰額度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主管機關為剝奪不應得之利益,反而造成減輕或免除其所應受制裁,顯有失公平,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一項規定。   四、任何人皆不應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受有財產上利益,依其類型包括:(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二)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上義務而有所得利益者;(三)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者等三類,如未剝奪其所得利益,顯有形成制裁漏洞之虞,為避免其違法取得不當利益,俾求得公平正義,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五、本條所定不當利益之追繳,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依個案情形裁處之,其係基於實現公平正義等理念而設,性質上並非制裁,故與責任能力、責任條件等無關,爰參考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於第四項增訂本條所定追繳,行政機關應以行政處分為之,以資明確,並杜爭議。且考量利益之核算及推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由本法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之。   六、考量違反本法之情節及處罰差距極大,違規情節輕微者不宜追繳所得利益。輕微案件之範圍,將於相關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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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6 條規定:「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