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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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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第十八條第二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第十六條第一項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應包括下列收入: 一、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 二、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 三、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87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的來源:空污費、排放權交易拍賣所得、追繳違法利益、罰鍰提撥、罰金及沒入變賣所得,專款專用於改善空氣品質。

Q · 我繳的空污罰款最後跑去哪?

進空污基金,專款改善空氣品質,不進國庫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7條,空污費、排放權交易拍賣所得、追繳的違法利益、罰鍰提撥、罰金與沒入變賣所得,全部進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這個特種基金,專款專用於改善空氣品質,不會被挪去補一般預算的缺口。各種汰舊換新補助、低污染運具補貼的錢源頭就在這條。

白話解讀

你繳的空污罰款最後去哪裡?很多人想當然以為「進國庫」,這條告訴你不是。它規定罰款、追繳的違法利益、排放權交易拍賣所得、繳交的罰金,這些錢全部進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款專用在改善空氣品質的工作上。這聽起來像是冷冷的會計規定,但它的意義非常重大:你被罰的錢、別人被追繳的違法獲利、整個空污法的金錢流動,全部回流到改善空氣的工作裡,不會被挪去蓋公務員辦公樓或補其他預算缺口。這條的存在也是為什麼環保署可以推動各種補助計劃——汰舊換新獎勵、低污染運具補貼、空氣品質改善設施——錢的源頭就在這裡。如果你準備申請任何與空污防制相關的政府補助,背後的金庫就是這條建立的。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7條為特種基金來源條款,明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的法定收入項目:空污費、排放權交易與拍賣所得、追繳之違法利益、罰鍰提撥、罰金及違法沒入變賣所得,構成污染者付費、專款專用的環境財政循環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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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空污基金的錢可以拿來做什麼?

依空污法第18條與相關規範,基金主要用於空氣品質改善設施、污染防制技術研發、低污染運具補助、空氣品質監測站建置、健康影響研究與環保宣導教育等。每年中央與地方政府會公開基金運用計畫,民眾可上環境部或縣市環保局網站查閱。

Q2違規工廠的設備被沒入後賣掉的錢也進這個基金嗎?

是的。本條第四款明文規定依本法沒收或追徵的現金或變賣所得也納入基金。不只罰款,連違規場所被處分的財物變賣所得也回流到改善空氣的工作,反映污染者完整負責的政策邏輯。

Q3空污罰款進國庫嗎?

不進國庫。依空污法第87條納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款專用改善空氣品質。

Q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的來源有哪些?

空污費、排放權交易拍賣所得、追繳違法利益、罰鍰提撥、罰金及沒入變賣所得共五類。

Q5什麼是特種基金?

為特定目的依預算法設置、專款專用、不得任意挪用的政府基金,空污基金即屬之。

Q6空污基金歸誰管?

各級主管機關,中央為環境部、地方為環保局,依空污法第18條設置與運用。

Q7怎麼查空污基金的錢怎麼用?

上環境部或縣市環保局網站查基金運用計畫與決算,比對是否符合改善空氣品質的法定目的。

Q8怎麼申請空污基金相關補助?

依各補助辦法(如汰舊換新)公告期限備齊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Q9發現基金被亂用怎麼辦?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說明,或向民意機關、監察機關陳情監督。

Q10空污費和罰鍰各佔基金多少?

比例逐年變動,需查當年度基金決算;費為常態大宗,罰鍰隨執法強度浮動。

Q11空污費 vs 空污罰款差在哪?

費是依第16條對排放源常態徵收;罰鍰是違規處分。性質不同但都納入同一基金。

Q12特種基金 vs 一般國庫收入差在哪?

國庫收入由立法院統一分配彈性高;特種基金專款專用,鎖死在法定目的不得挪用。

立法沿革 1

(1070625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第十六條第一項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應包括下列收入:   一、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   二、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   三、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三及食品安全管理法第五十六之一條訂定。   三、考量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交易或拍賣所得、各級主管機關追繳之所得利益、罰鍰之部分提撥、罰金及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等,應直接支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確實達到本法維護空氣品質之立法目的,並符合環境正義,爰將上述收入項目,納入基金專款專用。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三及食品安全管理法第五十六之一條訂定。   三、考量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交易或拍賣所得、各級主管機關追繳之所得利益、罰鍰之部分提撥、罰金及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等,應直接支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確實達到本法維護空氣品質之立法目的,並符合環境正義,爰將上述收入項目,納入基金專款專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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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7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第十六條第一項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應包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