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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主管機關第十八條第二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第十六條第一項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應包括下列收入: 一、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 二、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 三、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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