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具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該固定污染源,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操作許可證。
一鍵將「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8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