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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具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該固定污染源,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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