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 一、故障發生後一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二、故障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 三、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89條規定,固定污染源設施故障致違規排放時,業者於1小時內報備、24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15日內提出書面報告,三步驟全做到得免罰。
Q · 工廠設備故障導致排放超標,一定會被罰嗎?
不一定,但要在1小時、24小時、15日內做對三件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固定污染源設施故障導致違反本法時,公私場所若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完成三項程序義務即得免罰:故障後1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24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15日內提出書面報告。三項缺一不可,任一時限未達成,免罰機制即不適用,回歸一般罰則。本條是「附條件免罰」,不是「故障即免罰」。
工廠設備突然故障,導致排放超標——這在客觀上違反空污法,但法律給了一條救命繩。前提是你要在三個時間點都踩準:故障後 1 小時內向地方環保局報備,24 小時內修復或停機,15 日內提出書面報告。三步都做到,得免處罰;任何一步沒做到,免罰大門立刻關上。這條設計的精神是「願意誠實面對的業者,給條活路」。但魔鬼藏在細節:1 小時不是「上班時間內」的 1 小時,是 24/7 的 1 小時;24 小時內如果修不好,「停機」是強制選項,不是建議;書面報告的內容如果不夠完整或事後被認定故障是可預見的,免罰資格還是會被撤回。很多人以為這條是「故障了就免罰」,其實它是「願意公開故障、立刻處理、誠實交代的人才免罰」。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為附則章的故障免罰條款,規定固定污染源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時,公私場所若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完成三項程序義務——1小時內報備、24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15日內提出書面報告——得免依本法處罰,屬附條件的程序性免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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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嘗試並留下通話紀錄,同時用Email或書面傳真到地方環保局正式信箱,雙管齊下。實務上主管機關會審酌業者是否已盡通報努力,不是要求一定接通。通話紀錄、發信時間戳記、傳真確認單,這三樣是日後爭議時證明1小時內已嘗試報備的關鍵證據。
第二款給了兩個並列選項:修復或停止操作。修不好就要停機,不能繼續違法排放。實務上很多業者卡在停了會虧錢的猶豫,結果免罰資格丟了還連帶被罰連續違規。停機決定一旦做出,立刻書面通報主管機關並請求現場勘查確認停機事實,這份勘查紀錄是日後免罰認定的核心證據。
不能。本條免罰是附條件的,三項程序義務全部做到才有資格。錯過1小時報備時限,免罰大門已經關閉,就算後來被查到證明真的是故障,也無法回復免罰資格。實務上仍建議立刻補通報以減輕後續裁罰。
不一定。完成1小時報備、24小時修復或停機、15日書面報告三項程序義務得免罰,缺一即回歸一般罰則。
89條是故障後的事後補救免罰,90條是特定行為前的事前申請核可免罰,時間點與程序完全不同。
指排放空氣污染物的固定設施(如廢氣處理設備)非預期失效,導致排放偏離標準的狀態。
故障當下為控制或停止超標排放所做的現場處置,是進入三段時限免罰機制的前提門檻。
立即因應措施→1小時內報備→24小時內修復或停機→15日內提書面報告,四步缺一不可。
打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環保局)值班電話,告知故障時間、設備名稱、預計修復或停機決定,並留通話紀錄。
啟動停機並書面通報已停止操作,請求現場勘查確認停機事實,這份勘查紀錄是免罰認定核心證據。
故障時間、設備名稱、故障原因、處理過程、預防改善措施,15日內提出。
非預期故障用89條事後補救,可預先規劃的行為(如試車)走90條事前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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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 一、故障發生後一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二、故障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 三、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及第二款未修正。 三、第一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及第二款未修正。 三、第一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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