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附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公私場所
從事下列行為前,已逐案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並經審查
核
可者,免依本法處罰: 一、消防演練。 二、緊急防止傳染病擴散而燃燒受感染之動植物。 三、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空氣品質有明顯惡化之趨勢或公私場所未依核可內容實施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暫緩或停止實施前項核可行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防制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5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