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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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0 條規定四種情形露天燃燒前,逐案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可者免罰,空品惡化時得令停止。
Q · 我想合法燒田、辦營火或做消防演練,要先申請嗎?
要。四種情形須事前逐案申請並核可才免罰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0 條第一項,消防演練、緊急焚燒受感染動植物、取得山林田野引火許可、以及中央公告之行為,只要在從事「之前」逐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通過審查核可,就免於處罰。三個關鍵是「事前」(不能燒完補辦)、「逐案」(不是一次核可永久有效)、「核可」(不是報備就好)。即使取得核可,遇空品惡化或未依核可內容實施,主管機關仍得令暫緩或停止。
深度解讀
你在山上開民宿,過年想辦營火晚會;你是消防隊員,要在演習場地點火做火災撲滅訓練;你是農夫,要燒田裡的稻草準備下一季種植——這些「製造煙塵」的行為,在空污法的世界裡都是違法的。但本條開了一道窗:四種特定情形,只要你「事前」逐案向地方環保局申請並通過審查,就可以合法燃燒、免於處罰。注意這三個關鍵字:「事前」(不是燒完後補申請)、「逐案」(不是申請一次永久有效)、「核可」(不是報備就好)。第二項還加了一道保險:就算你拿到核可,如果當天氣象條件不利於擴散(沒風、空污警報日),主管機關有權當場叫你暫停或停止。這條的本質是:環保署不是禁止你燒,是要你先把「燒這件事」放進管制體系裡,讓政府能評估、能控管、能在必要時喊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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