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0 條規定四種情形露天燃燒前,逐案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可者免罰,空品惡化時得令停止。
Q · 我想合法燒田、辦營火或做消防演練,要先申請嗎?
要。四種情形須事前逐案申請並核可才免罰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0 條第一項,消防演練、緊急焚燒受感染動植物、取得山林田野引火許可、以及中央公告之行為,只要在從事「之前」逐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通過審查核可,就免於處罰。三個關鍵是「事前」(不能燒完補辦)、「逐案」(不是一次核可永久有效)、「核可」(不是報備就好)。即使取得核可,遇空品惡化或未依核可內容實施,主管機關仍得令暫緩或停止。
你在山上開民宿,過年想辦營火晚會;你是消防隊員,要在演習場地點火做火災撲滅訓練;你是農夫,要燒田裡的稻草準備下一季種植——這些「製造煙塵」的行為,在空污法的世界裡都是違法的。但本條開了一道窗:四種特定情形,只要你「事前」逐案向地方環保局申請並通過審查,就可以合法燃燒、免於處罰。注意這三個關鍵字:「事前」(不是燒完後補申請)、「逐案」(不是申請一次永久有效)、「核可」(不是報備就好)。第二項還加了一道保險:就算你拿到核可,如果當天氣象條件不利於擴散(沒風、空污警報日),主管機關有權當場叫你暫停或停止。這條的本質是:環保署不是禁止你燒,是要你先把「燒這件事」放進管制體系裡,讓政府能評估、能控管、能在必要時喊停。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0 條為露天燃燒禁令的例外免罰規定。原則上露天燃燒製造煙塵屬違法,但本條列舉四種特定情形——消防演練、緊急焚燒受感染動植物、山林田野引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行為——只要行為人事前逐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可,即免依本法處罰;惟氣象條件不利污染物擴散或未依核可內容實施時,主管機關得令暫緩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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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般家戶燒紙錢不屬於本條四款的明文範圍,但「在禁燒區域」「在空品惡化日」露天燃燒紙錢仍可能違反第 32 條。寺廟大規模焚化金紙建議走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確認程序。很多寺廟現在改用集中式環保金爐,能同時減少違規風險並建立環保形象。
申請駁回是行政處分,可在 30 天內提訴願。但更實際的做法是先了解駁回理由(通常是申請時機不對、應變計畫不足、地點限制),補強後重新申請。駁回後立即重提的成功率比單純訴願高很多,訴願走完通常要三到六個月,活動早就過了。
露天燃燒禁令的例外規定,四種特定情形事前逐案申請並經核可者免罰。
原則上違法(第 32 條),但第 90 條四款情形事前申請核可者免罰,並非全面禁止。
每一次燃燒行為都要個別事前申請,不是申請一次永久有效,去年的核可今年不算。
消防演練、緊急焚燒受感染動植物、取得山林田野引火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活動前向地方環保局申請山林田野引火許可,附時間、地點、規模與應變計畫,取得核可後再燃燒。
依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辦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逐案審查,核可後留存文件。
燃燒時間、地點、規模、目的,以及應變計畫(風向監測、緊急熄滅、空品惡化撤離程序)。
可 30 天內提訴願,但先了解駁回理由補強後重新申請通常比訴願更快。
一般家戶燒紙錢不在本條四款,但禁燒區或空品惡化日仍可能違反第 32 條;寺廟大規模焚化建議走第四款確認。
第 32 條是露天燃燒原則禁止的母規定,第 90 條是其例外免罰機制,須事前逐案核可。
| 項目 | 適用情形 | 關鍵要件 | 可否事後補救 |
|---|---|---|---|
| 第90條 事前核可免罰 | 消防演練、緊急焚燒病畜、山林引火、中央公告行為 | 事前、逐案、核可 | 不可,須事前申請 |
| 第89條 故障因應免罰 | 固定污染源設施故障致違法 | 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通報 | 設限於故障當下即時通報 |
| 第32條 一般露天燃燒 | 未經核可之露天燃燒 | 原則禁止 | 違反者依本法裁罰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公私場所從事下列行為前,已逐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可者,免依本法處罰: 一、消防演練。 二、緊急防止傳染病擴散而燃燒受感染之動植物。 三、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空氣品質有明顯惡化之趨勢或公私場所未依核可內容實施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暫緩或停止實施前項核可行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明定公私場所從事本項各款行為前,應逐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後為之,始得免罰。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三款,納入本署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環署空字第0九二00九一九九B號公告,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本法處罰之規定。 (三)第四款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明定公私場所從事本項各款行為前,應逐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後為之,始得免罰。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三款,納入本署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環署空字第0九二00九一九九B號公告,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本法處罰之規定。 (三)第四款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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