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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移動污染源污染管制之需要,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籌組或與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進行檢查及舉發。
  2. 前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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