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儀器與官能檢查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由經各級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人員或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為之。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應由經各級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人員或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儀器與官能檢查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排放的空氣污染物。 參考資料來自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第20、21條(88.03.16版),以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32、61條(91.06.19版)。根據該法條,執行儀器與官能檢查的人員必須經過相關訓練合格,或者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證,並且使用合格的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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