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者,其每日量測值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之監測數據,其六分鐘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 二、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一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 前項固定污染源於建立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與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換算關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以其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值換算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值為其不透光率標準值。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