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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提出之各項許可證申請資料,應由該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確認申請內容並簽章。
  2. 前項公私場所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者,得由公私場所負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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