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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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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其他污染源指經集塵設備處理而排放之逸散源,包括左列各款之一: 一、粒料乾燥機。 二、砂石粒料儲運及秤重系統。 三、砂石瀝青之拌合系統。 四、礦物填充料下料及儲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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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本標準所稱其他污染源指非經集塵設備處理而排放之逸散源,包括左列各款之一: 一、粒料乾燥機。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