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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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其他污染源指非經集塵設備處理而排放之逸散源,包括左列各款之一: 一、粒料乾燥機。 二、砂石粒料儲運及秤重系統。 三、砂石瀝青之拌合系統。 四、礦物填充料下料及儲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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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標準所稱其他污染源指非經集塵設備處理而排放之逸散源,包括左列各款之一: 一、粒料乾燥機。 二、砂石粒料儲運及秤重系統。 三、砂石瀝青之拌合系統。 四、礦物填充料下料及儲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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