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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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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應紀錄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每次操作之操作時間、裝載量及裝載之物料、船舶儲槽裝設迴氣管應拍照記錄,並保存五年備查。
  2. 2.前項紀錄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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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8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紀錄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每次操作之操作時間、裝載量及裝載之物料、船舶儲槽裝設迴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