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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應紀錄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第十五條操作之操作時間、裝載量及裝載之物料、船舶儲槽裝設迴氣管應拍照記錄,並保存五年備查。
  2. 前項紀錄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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