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石化製程歲修或設備維修作業期間,含有揮發性有機液體之管線、操作單元進行氣體置換與管線清洗時,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廢氣,並以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始得排放。
  2. 前項防制設備削減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其削減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3. 公私場所應於石化製程預定歲修前至少二日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民眾聯合服務中心專線,並於公私場所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說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