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每日上午第一次空氣品質預報資料達下列啟動時機之條件之一者,自預報日翌日起,到各日上午第一次空氣品質預報資料顯示已改善至未達啟動時機之條件前,公私場所不得執行石化製程密閉設備或第二十二條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清槽作業之開蓋作業。但配合政府機關實施檢查者,不在此限。 一、隔日起各空氣品質區有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可能達初級預警等級,且再次日為中級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 二、隔日起各空氣品質區有連續二日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可能惡化至中級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條第 1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者,在歲修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提報歲修報告書至地方主管機關審備查。此項規定要求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者在歲修完成後一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歲修報告書,以進行審備查。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條第 2項規定,歲修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歲修起迄時間、歲修製程編號及名稱、管線與操作單元氣體置換及清洗程序、揮發性有機氣體處理方式及處理流程圖、揮發性有機氣體經由防制設備處理後之實際排放情形及排放量,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條第 3項規定,歲修報告書應保留五年備查。這表示歲修報告書的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供備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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