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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燃料系統。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但因製程特性報經主管機關可者,不在此限。
  2. 廢氣燃燒塔之設計及操作條件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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