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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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之簽約,並未將戴奧辛排放標準列於工程招標規範,且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焚化爐,應自九十年八月八日起符合奧辛排放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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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0 條表示,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之簽約,並未將戴奧辛排放標準列於工程招標規範,且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焚化爐,應自九十年八月八日起符合奧辛排放標準值。 這項法條的條文內容需要焚化爐在特定日期前完成建設或簽約程序,並且在招標規範中未列出戴奧辛排放標準時,需在特定日期後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值。在提供的相關案例中,有提及到焚化爐公司在完成改善工程後進行檢測並達到符合排放標準的情況,這跟法條要求的內容相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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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