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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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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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制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一條,是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訂定的。這表示該標準是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訂定的。 在參考資料中,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空氣污染防制法的相關內容,包括對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以及按日連續處罰等。這些都是該法律內容的具體規定,也是制定相關標準的依據。 然而,就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一條本身的具體內容,參考資料並沒有明確的範例或案例。因此,在這方面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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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