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機器腳踏車補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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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如係機車國內製造廠、國外原廠代理商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機車之補助資格;如係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屬經銷商所為,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次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機車之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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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追繳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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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