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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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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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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