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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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證: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名稱、成分及用量。 三、生產製程流程圖說明及產製期程。 四、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及維護狀況與設計圖說、操作方法、條件及紀錄。 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應檢附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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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的規定,公私場所若要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證,並檢具以下文件: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舉例:公司申請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時,需提供工業許可證等相關文件。 二、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名稱、成分及用量。 舉例:申請者需清楚列出使用的物質名稱、成分、以及每次使用的用量。 三、生產製程流程圖說明及產製期程。 舉例:需提供生產製程的流程圖、說明以及製造期程。 四、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及維護狀況與設計圖說、操作方法、條件及紀錄。 舉例:申請者需提供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的種類、構造、效能、使用情況等資料。 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應檢附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舉例:若申請者所使用的物質會對環境產生影響,則需提供相應的環境影響評估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舉例:任何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者也必須提供相應的文件。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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